- 2025-02-27 10:39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新要求,制定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上了日程。
2024年1月,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中震规〔2024〕1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规定,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改扩建工程不断逼近地震台站、地震遗址,正严重危害或威胁着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遗址的保护;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存在违法现象;地震预警、地震谣言等信息违法行为增多,对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了迫切要求。
为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福建省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福建省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需求已十分突出。
二、起草依据
《福建省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了15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了10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等。
2、依据《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2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是: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等。
3、依据《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3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是: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学校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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